取暖补贴,原来是单位福利的一种。在计划经济时代,像分房、冬季取暖等待遇都是单位的福利。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,相应的福利补贴逐渐转为了货币化。
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发布《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停止福利供热,实行用热商品化、货币化。也有利于节能减排,减少过去供热小、散、乱的问题,各地的热电系统也逐渐的建立完善起来。
2005年建设部等八部委再次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》(建城[2005]220号),明确提出了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、货币化。改革采暖费缴费方式由居民向供热企业直接缴纳。
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“暗补”变“明补”。这才有了每年给职工发放的采暖费
。
采暖费的标准国家并没有强制统一,主要是
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、收入水平、城镇供热平均价格、采暖期限、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,合理确定
。
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发放取暖费。取暖费只是在原有的体制机制下,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原有的福利待遇。国家在2005年文件中也指出,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财政或者资金来源,主要还是
原“暗补”时财政、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
。
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,中小微企业远不如现在发达。大家也该明白像中小微企业,主要从事的是一些低利润、收入低领域工作,他们很少会像机关事业单位、大国企一样给职工发放取暖费的。
所以,不管是普通企业职工还是下岗职工,只要单位没有相应的冬季取暖补贴制度,是不会有相应待遇的
。
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费。
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费是比较特殊的。因为国家在1991年就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,对于退休后职工的保障全部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。
像冬季取暖这样的福利,原先的时候都是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,不过也有的地区是直接移交养老保险基金成立。后来随着制度的完善,越来越多地区的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都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。比如说天津、山东、河南、河北、山西、陕西、宁夏、新疆、青海等地都有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。
目前,来看冬季取暖费的标准各地确实是相差非常大的。比如说天津是520元,山东省是1700元,河北省分为三个档次1240元、1400元和1560元,陕西省是3360元,陕西省是2360元,青海省3900元,宁夏是4193元(也有的人员是2827元)。
在这些地区,下岗职工只要退休以后,养老金中每年都在供热缴费以前会集中发放冬季取暖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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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我们国家各个省份的养老金待遇政策也确实相差蛮大的。国家将在十四五期间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,希望届时能够统一有关的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