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推荐】1人死亡!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“3·19”冒顶片帮一般事故调查报告-万泰矿业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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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辽宁朝阳微友圈

2021年3月19日13时许,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一井井下五中段作业面处,排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,造成一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3号)的规定,朝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,朝阳县公安局、朝阳县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“3·19” 冒顶片帮一般事故调查组(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)。并邀请朝阳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,同时聘请3名专家库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。

事故调查组按照“四不放过”和“科学严谨、依法依规、实事求是、注重实效”的原则,经过现场勘察、查阅资料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,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、原因,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,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:

一、基本情况

(一)事故单位概况

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,成立于2003年7月,负责人葛玉桐,公司位于朝阳县大庙镇邓杖子村。经营范围:铁矿石露天、地下开采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。2020年公司实现铁精粉销售56万吨;实现产值3.3亿元;税收6300万元。

(二)事故系统有关情况

万泰矿业共有六个采区,分别为大庙铁矿一井、大庙铁矿三井、大庙铁矿杨家沟采区一号矿体、大庙铁矿于营子采区一号矿体、古山子铁矿二井、古山子铁矿三井,六个采区均采用地下开采方式,其中事故发生在大庙铁矿一井;万泰矿业大庙铁矿一井目前持有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有效期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,编号:(辽)FM安许证字〔2018〕YN034010J,主要负责人:葛玉桐;持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《采矿许可证》C2100002009042220012156有效期2016年02月26日至2023年08月26日。

(三)企业安全管理情况

葛玉桐负责万泰矿业公司全面工作,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。企业设有安全管理机构,安全管理人员10人,其中专职安全员5人,分别负责各生产系统的安全检查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。

二、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

2021年3月19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,姜术立(岩工)和袁志青(岩工)一起下井,到井下采场15、16号斗进行排险作业,到达作业面后,二人对15号斗由外向里排险。先是姜术立拿着排险杆开始排险,袁志青在后负责照明,排完15号斗后,进入16号斗排险,袁志青负责排险,姜术立负责照明,当排到16号斗左侧最里面顶部时,顶部岩石有个裂纹,当袁志清用排险杆刚接触上浮石,准备撬的时候,这块浮石突然冒落,顺着排险杆滑下,直接砸在袁志清身上,将袁志清砸倒。姜术立看到这种情况,马上赶到袁志清身边去救援。袁志清被石头压着,姜术立没有搬动石头,然后姜术立马上到采场外找人救援。当走在15号巷道和16号巷道交界处时,碰见井长于桂泉,将情况告知井长,二人一起回到出事地点,将袁志清身上的石头搬开,把袁志清救出采场,放在安全位置。姜术立负责看护袁志清,井长于桂泉到井上找人救援。十分钟后井长带领救援人员拿着被子,回到现场,用被子将袁志清盖住抬出天井,抬到巷道处用装载机将袁志清运到井上,到达井上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,抢救无效袁志清死亡。

三、事故现场勘验情况

现场勘查发现:这起事故发生在井下五中段采场处,采场右侧有岩石脱落痕迹;地上有两块较大的岩石,(大的尺寸为;0.6m×0.45m×0.28m,小的尺寸为;0.3m×0.2m×0.29m);现场有一个安全帽;采场长13.8米、宽2.9米、高2.5米。

四、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认定

(一)直接原因

事故采场顶部矿岩层理、节理、裂隙发育,在爆破冲击波反复的作用下,长期暴露的顶板,其破碎带所受摩擦力逐渐减小,当摩擦力小于自重时,顶板开始冒落;作业人员对顶板破碎带存在冒落隐患重视不够,排险过程中盲目在位于破碎带冒落危险区域内处理浮石,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。

(二)事故性质

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,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五、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

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,对不良地质构成的破碎带存在的隐患,未能及时发现并实施支护等安全措施,冒落隐患未能及时消除;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,培训时间不足,培训质量不达标,致使作业人员辨析治理隐患能力低、安全意识差、自我保护能力弱。

六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

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:

(一)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

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,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笫(一)项的规定,建议给予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的罚款处罚。

(二)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

1、袁志清,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一井岩工,作业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重视程度不够,风险辨识能力差,安全意识不足,盲目作业,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,鉴于袁志清在本起事故中死亡,故免于追究责任。

2、姜术立,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一井岩工,作业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重视程度不够,风险辨识能力差,安全意识不足,盲目作业,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,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3、葛玉桐,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八条第(五)项,未督促、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二条第(一)项规定,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罚(30%),经查葛玉桐上一年收入陆万元(60000元),计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(18000元)。

七、事故防范措施

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,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,严格按设计布置采场,其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。

1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,实施采场顶部分级管理、采取支护、缩小空顶面积、缩短暴露时间等措施,采取有效的措施排除浮石隐患,确保顶部矿岩的稳定。

2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。

保证培训的时间、内容及效果要达到要求,要强化现场安全的管理,坚持安全确认制度,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隐患辨析治理能力。

3、努力向生产一线倾斜,聘请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,做到人力、物力、财力向生产一线倾斜,夯实基层基础工作,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,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。

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“3·19”冒顶片帮一般事故调查组

2021年6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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